法制網訊 通訊員 張建國 沈煥平 近日,東阿縣人民法院生效一起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案,認定被告徐某某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
  該院經審理查明,徐某某,曾用名徐某生,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漢族,山東省茌平縣人,初中肄業,農民。2013年11月25日上午,被告人徐某某在東阿縣高集鎮集市上賣花時,向周圍群眾散髮法輪 功光盤等法 輪功宣傳資料。經人舉報,公安民警將被告人徐公瑞當場抓獲,併在被告人的花盆內搜出藏匿的法 輪功宣傳資料。查獲法 輪功光盤、標語、掛畫、詆毀共產黨的宣傳手冊等宣傳品40餘種和用於非法印刷的複印、打印、掃描一體機一臺,自動噴漆罐兩箱。
  該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曾因邪教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又散髮邪教宣傳品,傳播邪教,其行為已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徐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遂維持原判。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原標題:茌平男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領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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